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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4/29 11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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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48 年台上字第 271 號
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,不生提出之效力。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,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,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,通知債權人,以代提出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