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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2 17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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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28 年聲字第 245 號
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) EN
當事人或代理人,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,遲誤不變期間者,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,得聲請回復原狀。
前項期間,不得伸長或縮短之。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,聲請回復原狀。
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,不得聲請回復原狀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