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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49 年台上字第 2424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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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49 年台上字第 2424 號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
EN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第 179 條
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益。雖有法律上之原因,而其後已不存在者,亦同。
第 710 條
稱指示證券者,謂指示他人將金錢、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。
前項為指示之人,稱為指示人。被指示之他人,稱為被指示人。受給付之第三人,稱為領取人。
票據法
(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)
EN
第 127 條
支票之付款人,以第四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