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
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04 13:02
:::

相關法條

票據法 (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) EN
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。
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,應連帶負責。
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。
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,並簽名於匯票者,為記名背書。
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,僅簽名於匯票者,為空白背書。
前兩項之背書,背書人得記載背書之年、月、日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