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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54 年台上字第 2391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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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54 年台上字第 2391 號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
EN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第 179 條
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益。雖有法律上之原因,而其後已不存在者,亦同。
破產法
(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)
第 78 條
債務人在破產宣告前所為之無償或有償行為,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,依民法之規定得撤銷者,破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撤銷之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