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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4/28 22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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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22 年上字第 235 號
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,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。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,不在此限。
稱普通抵押權者,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,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。
權利質權之設定,除依本節規定外,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