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
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02 07:44
:::

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21 年上字第 234 號
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以時定期間者,即時起算。
以日、星期、月或年定期間者,其始日不算入。
典權未定期限者,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。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,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