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
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5 03:58
:::

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60 年台上字第 2246 號
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租賃期限屆滿後,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,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,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