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
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03 01:03
:::

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32 年上字第 2150 號
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借用人不能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,應以其物在返還時、返還地所應有之價值償還之。
返還時或返還地未約定者,以其物在訂約時或訂約地之價值償還之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