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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69 年台上字第 2146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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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69 年台上字第 2146 號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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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第 425 條
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,承租人占有中,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,其租賃契約,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。
前項規定,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,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,不適用之。
第 433 條
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、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,致租賃物毀損、滅失者,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