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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18 年上字第 2110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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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廢
18 年上字第 2110 號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
EN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第 576 條
稱行紀者,謂以自己之名義,為他人之計算,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,而受報酬之營業。
第 577 條
行紀,除本節有規定者外,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