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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4/29 21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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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20 年上字第 2027 號
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稱承攬運送人者,謂以自己之名義,為他人之計算,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。
承攬運送,除本節有規定外,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