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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4/27 01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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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48 年台上字第 199 號
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,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,移轉於該第三人。
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) EN
第三審之判決,應經言詞辯論為之。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,不在此限。
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,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。
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,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、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。
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,依上訴理由調查之。但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,或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者,不在此限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