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
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02 23:14
:::

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21 年上字第 1956 號
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致未為給付者,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