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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7 19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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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53 年台抗字第 195 號
強制執行法 (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) EN
強制執行事件,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辦理之。
本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,除拘提、管收外,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。
投標應繳納保證金而未照納者,其投標無效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