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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58 年台上字第 1938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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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58 年台上字第 1938 號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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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第 92 條
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,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。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,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,始得撤銷之。
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,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。
第 93 條
前條之撤銷,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,一年內為之。但自意思表示後,經過十年,不得撤銷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