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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09 12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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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17 年抗字第 193 號
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) EN
判決經宣示後,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;不宣示者,經公告後受其羈束。
判決宣示或公告後,當事人得不待送達,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