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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47 年台上字第 1889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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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47 年台上字第 1889 號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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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第 421 條
稱租賃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,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。
前項租金,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。
第 667 條
稱合夥者,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。
前項出資,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,或以勞務、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。
金錢以外之出資,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。未經估定者,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