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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9 18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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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44 年台上字第 188 號
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
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
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) EN
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但法律別有規定,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不在此限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