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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20 11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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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47 年台上字第 1702 號
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(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) EN
依照本條例及租約規定繳付之地租,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時,承租人得憑村里長及農會證明,送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代收,限出租人於十日內領取,逾期得由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斟酌情形,照當地當時市價標售保管,其效力與提存同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