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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4/30 10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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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52 年台上字第 1693 號
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為同一債權之擔保,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,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,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,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