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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07 01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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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50 年台抗字第 166 號
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稱使用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,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