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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9 07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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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68 年台上字第 1627 號
土地法 (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) EN
租用基地建築房屋,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,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(市)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