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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4/30 09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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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83 年台上字第 1613 號
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,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。其一部已移轉者,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。
前項規定,於經公證之贈與,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,不適用之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