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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18 年上字第 1520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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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廢
18 年上字第 1520 號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
EN
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第 754 條
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,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。
前項情形,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,不負保證責任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