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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71 年台上字第 1498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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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71 年台上字第 1498 號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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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第 153 條
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,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,契約即為成立。
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,意思一致,而對於非必要之點,未經表示意思者,推定其契約為成立,關於該非必要之點,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,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。
第 264 條
因契約互負債務者,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,得拒絕自己之給付。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,不在此限。
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,依其情形,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,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。
第 270 條
前條債務人,得以由契約所生之一切抗辯,對抗受益之第三人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