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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29 年渝上字第 1470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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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29 年渝上字第 1470 號
民事訴訟法
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)
EN
第 466 條
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,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,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,不得上訴。
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,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,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。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,適用前項規定。
前二項所定數額,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,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,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。
計算上訴利益,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