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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9 17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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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51 年台上字第 1452 號
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,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。
退夥人之股分,不問其出資之種類,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。
合夥事務,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,於了結後計算,並分配其損益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