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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4 16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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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69 年台抗字第 141 號
強制執行法 (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) EN
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。
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