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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20 06:3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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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47 年台抗字第 133 號
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法人之清算,屬於法院監督。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。
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者,主管機關應同時通知法院。
法人經依章程規定或總會決議解散者,董事應於十五日內報告法院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