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
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8 22:09
:::

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34 年抗字第 130 號
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) EN
當事人於第一審判決宣示、公告或送達後,得捨棄上訴權。
當事人於宣示判決時,以言詞捨棄上訴權者,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;如他造不在場,應將筆錄送達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