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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51 年台上字第 1288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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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51 年台上字第 1288 號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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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第 419 條
贈與之撤銷,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。
贈與撤銷後,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,請求返還贈與物。
第 449 條
租賃契約之期限,不得逾二十年。逾二十年者,縮短為二十年。
前項期限,當事人得更新之。
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,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。
第 451 條
租賃期限屆滿後,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,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,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