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
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9 07:15
:::

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32 年上字第 1272 號
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,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;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,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。
前項情形,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