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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25 01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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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42 年台上字第 126 號
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,由父母共同管理。
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,有使用、收益之權。但非為子女之利益,不得處分之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