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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43 年台上字第 122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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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裁判字號:
43 年台上字第 122 號
民法
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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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第 297 條
債權之讓與,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,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,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。
第 352 條
債權之出賣人,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不負擔保責任,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,負擔保責任者,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