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
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8 00:02
:::

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44 年台職字第 12 號
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) EN
不宣示之裁定,應為送達。
已宣示之裁定得抗告者,應為送達。
裁定經宣示後,為該裁定之法院、審判長、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;不宣示者,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。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