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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20 07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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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52 年台上字第 1195 號
票據法 (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) EN
執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提示期限內,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,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。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,請求作成拒絕證書。
付款人於支票或黏單上記載拒絕文義及其年、月、日並簽名者,與作成拒絕證書,有同一效力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