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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4/28 14: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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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49 年台上字第 1190 號
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債務人於受通知時,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,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。
債務人於受通知時,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,如其債權之清償期,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,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