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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05 01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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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56 年台上字第 1112 號
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時效中斷,以當事人、繼承人、受讓人之間為限,始有效力。
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,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,其利益或不利益,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