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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9 00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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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29 年滬上字第 106 號
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保管質物。
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,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。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,不在此限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