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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8 12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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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28 年滬抗字第 104 號
民事訴訟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) EN
法院認為必要時,得囑託機關、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、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。其須說明者,由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。
本目關於鑑定人之規定,除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外,於前項情形準用之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