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
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03 02:15
:::

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111 年憲判字第 15 號
水利法 (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) EN
本法所稱水利事業,謂用人為方法控馭,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,以防洪、禦潮、灌溉、排水、洗鹹、保土、蓄水、放淤、給水、築港、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。
(刪除)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