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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7 12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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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) EN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