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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7 11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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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裁判字號: 111 年憲判字第 2 號
強制執行法 (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) EN
依執行名義,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,執行法院得以債務人之費用,命第三人代為履行。
前項費用,由執行法院酌定數額,命債務人預行支付或命債權人代為預納,必要時,並得命鑑定人鑑定其數額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