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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4/30 11:4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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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解釋字號: 釋字第 82 號
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) EN
偽造、變造護照、旅券、免許證、特許證及關於品行、能力、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、介紹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亦同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