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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釋字第 786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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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解釋字號:
釋字第 786 號
行政罰法
(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)
EN
第 8 條
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。但按其情節,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。
第 18 條
裁處罰鍰,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、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,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。
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,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,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。
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,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,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;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,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,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。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其他種類行政罰,其處罰定有期間者,準用前項之規定。
第 25 條
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,分別處罰之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