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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法規資料庫

列印時間:113/05/11 14: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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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
解釋字號: 釋字第 761 號
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(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 ) EN
技術審查官之陳述,不得直接採為認定待證事實之證據。當事人就訴訟中待證之事實,仍依各應適用之法律所定程序提出證據,以盡其舉證責任,不得逕行援引技術審查官之陳述而為舉證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