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2/05/28 16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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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釋字第 739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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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解釋字號:
釋字第 739 號
人民團體法
(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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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8 條
人民團體之組織,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、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,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。
前項發起人須為成年,並應有三十人以上,且無下列情事為限:
一、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。但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二、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。
三、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。
四、受監護宣告,尚未撤銷。
第一項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第 9 條
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,應召開發起人會議,推選籌備委員,組織籌備會,籌備完成後,召開成立大會。
籌備會會議及成立大會,均應通知主管機關,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