列印時間:112/10/03 23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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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釋字第 735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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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解釋字號:
釋字第 735 號
立法院組織法
(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)
第 6 條
立法院臨時會,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,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。
停開院會期間,遇重大事項發生時,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得恢復開會。
第 14 條
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,特任;副秘書長一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,均由院長遴選報告院會後,提請任命之。
秘書長承院長之命,處理本院事務,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。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,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