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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解釋
釋字第 734 號
相關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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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
解釋字號:
釋字第 734 號
國有財產法
(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)
EN
第 4 條
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。
左列各種財產稱為公用財產:
一、公務用財產:各機關、部隊、學校、辦公、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。
二、公共用財產: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。
三、事業用財產: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。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,僅指其股份而言。
非公用財產,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。
資料來源:全國法規資料庫